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第九至十六名20%。

  (二)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80%、亚军70%、第三名60%、第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第九至十六名10%。

  (三)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名40%、第六名20%、第七至八名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亚洲杯、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第一至四名100%、第五至八名8096、第九至十六名60%;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

  (二)参加亚俱杯、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

  (三)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20%、10%、10%;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亚军20%、第三名10%。

  (四)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亚军、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40%、30%、20%。

  (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足球比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